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哪些?

一、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哪些

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最新规定,奖金;国债;补贴津贴;福利费;抚恤金;救济金保险赔款;军人转业费;复员费;退役金;干部、职工的安家费、退职费;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;各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的外交代表、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;国际公约、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。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也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
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哪些

 

    二、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


    1、工资、薪金所得。


    工资、薪金所得,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年终加薪、劳动分红、津贴、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。


    2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。


   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,从事工业、手工业、建筑业、交通运输业、商业、饮食业、服务业、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、经营取得的所得。


    3、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。


   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,是指个人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以及转包、转租取得的所得,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性质的所得。


    4、稿酬所得。


    5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。


    6、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。


    7、财产租赁所得。


    8、财产转让所得。


    法律依据:


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四条,下列各项个人所得,免征个人所得税:


    (一)省级人民政府、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,以及外国组织、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、教育、技术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;


    (二)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;


    (三)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、津贴;


    (四)福利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;


    (五)保险赔款;


    (六)军人的转业费、复员费、退役金;


    (七)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、职工的安家费、退职费、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、离休费、离休生活补助费;


    (八)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的外交代表、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;


    (九)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、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;


    (十)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。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,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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